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7日       来源: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      阅读:163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3日   

湖南省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我省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企业和制造服务企业中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 
    第三条 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确保质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认定、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工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信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申请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是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及产权拥有者,联合申报单位是平台主体单位所需要的支撑机构; 
    (二)平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较强综合实力和可持续运营能力,有发展前景;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企业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平台项目。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业务列表及企业简介; 
    (四)经审计的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以及平台运行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内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投入有关合同、发票复印件或者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平台运营服务绩效自评价及相关佐证材料; 
    (八)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好申请材料,并将书面材料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认定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7天; 
    (四)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对通过审核的平台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验收后且符合条件的,按照《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8〕79号)等有关文件给予支持。 
    第十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组织推广应用工作,并推荐申报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获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三)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