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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所属行业: 管理信息查询
所在地址 : 开福区|湘江中路308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楼
联系人:孙***
电话:073***9
公司简介 公司产品 荣誉资质 企业需求

  一、德恒简介

    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一九九三年一月创建于北京,一九九五年更名为德恒,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为中国最大规模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以“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为宗旨,形成了诚信稳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资本市场、基础工业、新兴产业、国际贸易等领域成功处理过中外客户愈万亿的资本运作及各类纷争。
    德恒办公地点坐落于北京市金融街核心区-富凯大厦B座12层,办公面积2,600余平方米,与中国证监会同楼,毗邻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建设银行等国家机关或大型知名金融企业。
作为中国品牌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德恒具有紧密的合作机制、稳定的核心团队、协同分工的专业律师、协调一致的组织管理,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以德恒海内外整体力量与资源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一)高层次人员组合,专业化服务团队,律师数量居北京之首
    德恒全球近千人,合伙人80人,其中北京总部350人,合伙人40人。德恒律师8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具有在国内外立法、司法、行政机关,跨国公司、大型国企,金融证券机构的工作经历和经验;部分律师曾在国外深造或工作,熟悉外国法律,分别持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纽约州、新泽西州、佛罗里达州、俄亥俄州、加利福尼亚州、欧洲共同体、巴黎上诉法院等律师执照,能熟练运用英语、法语、德语、日语等多种语言从事法律服务。
德恒部分律师分别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资委、发改委专家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经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WTO、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委员会委员,部分金融证券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二)全球化分支机构,网络化服务体系
    德恒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长春、广州、深圳、天津、大连、长沙、武汉、济南、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在荷兰、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芬兰、阿联酋等国家设有分支与合作机构,建成了在世界20多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与合作机构的全球服务网络与全球合伙制度,能够提供国际化的跨地域的法律服务。
德恒总部按照业务性质设有非诉讼业务部、诉讼仲裁业务部及研发部。非诉讼业务部按照服务方向不同分为公司证券业务部、金融业务部、知识产权部、专利商标部、国际贸易部;诉讼仲裁业务部分为刑事诉讼部、民事诉讼部、行政诉讼部、仲裁部;研发部主要负责创新业务的研究和发展。
   (三)工作作风稳健扎实,具有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综合和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
    多年来,德恒以其稳健扎实、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广泛、持久、稳定的一流客户群,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局(协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化工集团、中国华能集团、中国一汽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中国高新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为大型国企提供综合和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
   (四)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从事涉及境内权益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数量及从业团队堪称国内之首
    德恒从1993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服务,是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从事涉及境内权益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从1993年起,德恒十多名律师陆续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德恒证券业务团队的律师近百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活跃在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并购的第一线。
   (五)一站式综合服务,高水准专业能力与创新精神
    德恒参照国际模式,结合中国经验,创造了具有国际职业水准的法律服务标准和具有良好质量控制的一站式实务操作规范,可以调集整合网络体系资源,集中协作完成代理之职,满足客户寄予。
近年来,德恒公司证券业务部依靠高素质、专业化律师群体出色完成了一系列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公司证券法律服务项目,如担任长江电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2003)、长江电力认购权证发行上市(2005)、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2005)、华润集团重组华源集团法律尽职调查(2006)、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香港上市(红筹上市)、国家电监会“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处置即“920项目”(2007)、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造暨中国铁建A+H股发行上市项目(2008)、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上市项目(2010)、长江三峡总公司截至目前近十次数百亿元企业债券发行上市等大型、特大型重组并购项目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和发行人律师。
    2008年,德恒在各个领域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8年,在ASIA LEGAL BUSINESS (“ALB”)公布的中国律所20强的排名中,德恒排名第三;在ALB颁布的亚洲强所排名,德恒排名亚洲第十四名。此外,根据美国彭博(BLOOMBERG)资讯公司统计排名,德恒在中国国内股票上市发行顾问榜单中排名第2(无论是家数还是发行规模)、亚洲(除日本外)股票上市发行顾问(2008年)排名第4(前3名均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全球股票上市发行顾问(2008年)中排名第10位。(ALB为国际著名法律资讯服务机构;BLOOMBERG 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资讯服务机构;二者的排名在业界以客观、公正、权威而著称。)
    在中国证监会《2007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中首次对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进行了排名,德恒律师事务所在IPO领域排名第三,再融资排名第六,业绩突出。
   (六)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能力强,信息渠道及时通畅
    经过多年的规范运作,德恒以其业绩及信誉赢得了社会各方的信任。德恒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与地方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政府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地方机构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对相关政策法律有着深刻的理解。
德恒具有良好的服务资信,从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亦未有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赔偿的记录。
    十余年之磨砺,德恒在金融证券、基金、公司并购、资本运作、传媒、知识产权、外商投资、重大工程、国际业务、诉讼仲裁方面的业务专长和经验形成了核心竞争力。

  二、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简介

    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是在北京总所的大力支持下,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于2003年8月19日成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坐落于长沙市湘江中路308号万达广场A写字楼27层,办公面积1000余平方米。分所秉承德行天下、恒信自然的服务宗旨,数年来迅速成长,已经成为拥有专、兼职、实习律师80余人,软硬件设施齐全的综合性大所。大部分律师具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不但学历层次高、综合素质强,更有着丰富的社会背景和高超的执业技能。
    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自2003年8月成立以来,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诉讼方面,共收案件3000余件,其中刑事案600多件,民商事案件2400余件。在非诉业务方面,曾为100多家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担任过法律顾问,并为数十家单位提供专项法律事务服务。2006年12月,为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授予创建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2008年5月,为湖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一)非诉业务方面

、国内外知名品牌“太子奶”的相关企业——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案因影响重大、法律问题别复杂而轰动全国,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全国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通过竞标取破产重整管理人资格,顺利推进太子奶集团的破产重整。
2.担任注册资本1个多亿、下设十三个分公司的湖南有色地质勘察局常年法律顾问。
3.为广汽长丰猎豹有限公司的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东方钽业将对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笔3000万元债权及相关权限权益转让给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
,我所律师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定向增发股票等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新增股份以及恢复上市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湖南宏讯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并购湖南湘阴变压器厂、长沙环球教育集团并购四川雅安广友电力公司、海南兴安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岳阳天岳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不良资产整体处置等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浙江莲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债式兼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3.担任长沙市劳动监察支队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
24.担任长沙锦绣前程人力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
25.担任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
26.担任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
27.担任长沙市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8.担任长沙市革命陵园管理处常年法律顾问。
29.担任长沙市佳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0.担任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变电二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此外,我所律师还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湖南省郴洲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政府、湘潭市昭山示范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宁乡经济开发区、长沙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工商联合会、长沙劳动监察支队等数十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二)刑事诉讼方面
 
宣告当事人无罪的有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8人,一审判处死刑经二审改判死缓的20多人。
(副部级)吴某某受贿案
此案为湖南省现被查处的唯一职别最高的官员,我所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一审后,当事人既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正厅级)王某某父子受贿案
此案王某某父子共同受贿400余万元,王某某2004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依法生效。
、受贿案
此案一审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6年,二审由我所律师代理,发现一审当中存在的没有依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等问题,在二审中提出,致使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0年。
此案为湖南省厅级以上干部唯一的一件一审抗诉案件,一审、二审均由我所律师代理,二审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对朱某增加了有期徒刑一年;其妻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副厅级)受贿案
、其妻陈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此案是湖南省被查处的正厅级市委书记唯一一员,其妻以及其子、还有相关人易某等案件均由我所律师依法为其进行辩护。其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其妻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暂外执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此案是湖南省被唯一查处的组织部部长,其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副检察长受贿、徇私枉法案发案后案发。起诉指控其受贿47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900多万元。经过律师依法辩护,一审认定其受贿金额400余万元,并有50万元实际未得,最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当事人刘清江对此服判,不上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副厅级)曾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抢劫案
、秘书长宋某某(副厅级)受贿案
该案起诉指控当事人宋某受贿40多万元,并未认定自首情节。经过律师依法辩护,一审认定当事人宋某受贿金额16万元,并认定为自首,因此以受贿罪判处当事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当事人宋某服判而未上诉。
、财税中心主任谭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等侵犯著作权、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此案判处一审判处财税中心及谭某某、蒋某某等犯侵犯著作权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审由我所律师为该案依法辩护,二审宣告财税中心及其负责人谭某某、蒋某某、吴远柏等无罪。此案例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第53辑)作为典型案例加以选用。
12. 郴州市华中钢铁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某盗窃再审案
当事人曾某某为了单位利益,指使他人盗窃电力用于单位生产,被一审、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当事人曾某某不服,委托我所律师依法为其申诉,我所律师认为,当事人作为单位的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单位工作人员偷电生产,属于单位行为。但根据现行刑法,只有自然人即个人才能构成盗窃罪,单位不能构成盗罪,即单位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于是依法为其提起再审,二审法院依法启动再审,并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宣告当事人曾某某宣无罪。

此案一审认定唐某某等人犯贪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二审我所律师为唐辩护,认为一审定性错误,唐等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最终认定唐等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衡阳11·3)重大工程事故案
此案因衡州大厦2003年11月3日发生重大火灾坍塌事故,导致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全国乃至全球都为之震惊。该案发生后,当事人为之风声鹤唳,无所适从。本所律师为之依法辩护,在法庭以严谨的逻辑事实分析阐明了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致使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一审宣判后,该案既未上诉,也未抗诉,从而发生法律效力。
15. 广东金荔集团董事长、衡阳金荔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金案
此案起诉指控何某某挪用资金268万余元,并且没有归还,我所律师为其依法辩护,认为认定何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一审最后没有认定何构成挪用资金罪。宣判后,既未上诉,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16.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刘某某受贿、贪污、行贿案
此案一审以贪污、受贿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贪污、行贿判处有期徒刑8年,二审我所律师依法为朱、刘进行辩护,该案发回重审。重审认定朱、刘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最后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以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二审在抗诉后,仍然维持了重审一审的判决。
17. 湖南通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姐弟走私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此案为湖南第一走私大案,由于案情复杂,从刑事拘留到二审已逾6年,一审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弟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二审我所律师为其姐弟依法进行辩护,认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为此,二审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有期徒刑10年。此案例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第43辑)作为典型案例加以选用。
、梁某某、徐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
此案当事人60多人,涉嫌罪名10多起,案卷200多卷,一审开庭近九天,属于省内重大影响案件,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我所律师为当事人徐某某、谢某某进行辩护。一审中,我所律师以当事人徐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聚众斗殴罪,以及非法经营构成自首等进行辩护,被法院依法采纳,从而认定徐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及非法经营构成自首。
、赵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受害人数众多,多为老人,在湖南省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新闻媒体、湖南省有关领导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我所律师为高某某依法进行辩护,二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等。
、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贿等案
此案当事人近30人,涉嫌罪名15起,案卷230多宗,属于省内重大影响案件,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我所律师为当事人谢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进行辩护。此案第一被告人一审量刑20年,在整个案件中的量刑居第7位;第二被告人一审量刑13年,在整个案件中居中第13位。
 
当事人刘某某非法买卖炸药192公斤、雷管340发、导火索120米。一审只是根据当事人刘爱平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数量,而未考虑其非法买卖爆炸物是用于工厂开采矿石,给村里修路等等生产、生活,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且否定其自首情节,从而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二审中,我所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7日发布的《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款“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行为,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为当事人刘爱平进行辩护,致使二审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刘某某认定为自首,从而改判当事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2.湖南省韶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韶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邹某某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
此案指控韶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承包经营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我所律师为邹某某依法提供辩护,认为邹洪武虽为韶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将公司交由苏某某承包经营,由苏全权负责。对本案指控的行为,邹某某不负有直接责任,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审采纳该辩护意见,宣告当事人邹某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我所律师继续为当事人邹某某辩护,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对当事人邹某某宣告无罪的判决。
23.当事人孙某某受贿案
当事人孙某某,系湖南省无线电监测站原站长(正处级),被依法指控收受他人贿赂570万元。在一审中,我所律师依法对之作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一审经过查证属实,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24.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某某宣告无罪案
现为湖南三管房地产公司总裁曾某某(曾成杰),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之一。曾被公诉机关指控其指使张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六级伤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二审改判其4年。但其一直申诉称,没有指使张某某、杨某某伤害他人。我所律师与他所律师共同为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明当事人曾某某指使张某某、杨某某的证据相互矛盾,加之曾一直未作有罪供述等为由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申诉意见,将该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后经过再审,宣告当事人曾某某无罪。
25.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某及其子共同受贿案
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认定谢某与其父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某共同受贿140余万元,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其子虽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与其父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上不存在共谋,从而与其父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其行为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为此认定其与其父收受他人财物9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提出其即使构成共同受贿,也存在被动接受财物,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且退还全部赃款等酌情处罚情节,法院为此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26.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湖南分行谭某某受贿案
此案检察机关起诉其受贿金额14万余元,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其行为构成自首,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发生在过年过节,且数额小,为被动接受等,且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其不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等情节进行辩护,请求法院判处其缓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其缓刑。
27.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原副行长王某某受贿案
此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当事人王某某受贿32万元。我所律师认为中信银行属于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当事人王某某应中信银行招聘为长沙分行的副行长,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银行等国有单位委派其到作为非国有单位的中信银行从事管理工作,为此,其仍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加之,最高法院的有关商业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只能参照适用,对于当事人王某某为此只能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根据当事人王某某能承认有关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宣告当事人缓刑。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徒刑3年,并宣告其缓刑。
28.湖南环路工程有限公司设备部副部长邹某某案
此案侦查起诉机关以受贿立案并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发现湖南环路工程有限公司含非国有股份,即不属于国有公司。邹某某在非国有公司虽然从事管理工作,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根据刑法93条规定及参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邹某某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中,我所律师认为,最高法院的有关商业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只能参照适用,当事人邹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17万余元的行为,不属于“数额巨大”,对之只能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根据当事人邹某某能承认有关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法庭宣告当事人缓刑。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邹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徒刑3年,并宣告其缓刑。

(三)民事诉讼方面

1.永州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火车站老货场改造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此案涉案原告、被告双方争执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项目,,我所律师为当事人永州市八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代理,最终促使生效判决确定涉案房地产项目归永州市八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
2.此案原告车某某指控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政府、道县某某工业有限公司侵权,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3000万元。我所律师为当事人道县某某工业有限公司依法代理,以充分的理由阐述两被告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后在法院的依法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其中当事人道县某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80万元。
。此案涉案标的810多万元,我所律师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依法进行代理,为其挽回了损失810万元。
4. 岳阳某某实业发展公司与岳阳某某实业发展公司欠款纠纷案
此案标的额500多万元,我所律师为当事人岳阳某某实业发展公司进行代理,为其依法减少损失480多万元。
5. 湖南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湖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此案诉讼标的600余万元,我所律师为当事人湖南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二审代理,为其挽回损失500余万元。
、天灯、良万居民委员会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此案,曾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新起诉等多个诉讼程序,双方诉讼时间7年多,涉案房地产价值1000多万元。此案在重新起诉至二审后,我所律师为当事人岳阳某某风景区街道办事处渔光、天灯、良万居民委员会进行代理,发现所涉土地的为国有划拨土地,为此,所涉房地产转让无效,加之购买人岳阳某某大酒店不依约付款,为此,促使二审依法认定所涉房地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从而为当事人岳阳某某风景区街道办事处渔光、天灯、良万居民委员会争取了更大的利益。
7. 湘潭市某某有色材料有限公司诉炎陵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此案原告诉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近800万元,一审加以支持。二审中,我所为被告进行代理,以充分的法律根据说明该供电合同无效,然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多万元。
。,当事人黑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依法致使该案中止执行,从而维护了黑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9. 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与诉纠纷案。此案涉案标的1200万元,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1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我所律师为当事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代理,依法阐释了当事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应当承担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来判决确定当事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仅在某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1200万元及其利息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利德公司承担责任。
。此系列案件,原告共向被告主张诉讼标额共计1800多万元,其中诉讼标的额最大的一案为1600万元,历经一审、二审、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我所律师在该系列案中为当事人中国路桥集团天津工程处依法代理,最终为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某某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此案标的额1000余万元,原告要求当事人某某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省某某县电力公司所欠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所律师为当事人某某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理,历经一审、二审,以充分的理由阐释当事人某某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对省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等等。
(下称金果公司,为上市公司)就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岳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中岳公司)与湖南衡阳某某农资实业股份公司(下称金滔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提出异议案。此案中,金滔公司欠中岳公司数百万款项,执行过程中,法院认定金果公司作为金滔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裁定金果公司对金滔公司所欠中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所律师接受金果公司的委托后,查实有关证据后为金果公司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出申诉,撤销了执行法院的错误裁定,从而维护了金果公司的合法权益。
13、长沙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与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纠纷一案,经一、审判决由长沙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赔偿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我所律师代理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进行申诉,以长沙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受利润损失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预见的利润损失,得到了湖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损失600万元。
14、辽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某某重工赔偿其1000余万元损失,我所律师接受某某重工的委托,认真研究案情,发现辽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赔偿的证据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为某某重工挽回损失900多万元。
15、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分局与某某证券交易中心侵权赔偿申诉一案,我所律师为某某证券交易中心代理,最终驳回了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分局的申诉请求,为某某证券交易中心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
16、章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张某某诈骗其所得的财产案,章某某申请法院查封了长沙信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经我所律师代理并提出异议,终于使法院解除了对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的错误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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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准予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专业资格:
1、中国首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2、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
3、从事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4、从事企业产权界定法律资格;
5、从事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法律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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